贵州环宇锦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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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矩,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施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矩,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或许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活络区,是指依法建立的各级各类天然、文明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许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活络的区域,首要包括:
(一)天然保护区、景色名胜区、世界文明和天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会集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天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关键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明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首要功用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别前史、文明、科学、民族含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地点环境的活络性质和活络程度,是承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根据。
涉及环境活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厉按照本名录承认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行进步或许下降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活络区的影响作关键剖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间单项等级Z高的承认。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地点环境的活络性质和活络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说明,并当令修订发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一起废止。
以上是由贵州环评陈述供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